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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112-05-1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2.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稅務FAQ.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更新日期:113-04-22.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3.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更新日期:113-03-28.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4.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4.納稅義務人本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5.納稅義務人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因為每一個申報單位的所得資料都不一樣,需要經過計算以後,才能決定那一種方式最有利,說明如下: 以112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級距為例 (本案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註一:全戶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為175,000元,利息所得扣繳稅額為35,000元,全部扣繳稅額合計210,000元。 計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採股利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1,000,000+ 600,000)×8.5%=136,000>上限80,000元,故可抵減稅額為80,000元。

  5.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13-04-09.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6. 130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1-04-29.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 ...

  7. 太太106年至110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計贈與1,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