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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進流污水應包括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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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進流污水應包括廁所污水及生活雜排水污水如有數個管路匯集時,得設置污水井匯集後排入污水處理設施,必要時得裝設抽水泵,將污水輸送入處理設施中。 前款污水井應與給水系統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影響給水之衛生安全。 污水管路、污水井等皆應採封閉式,並與雨水管渠分開。 說明: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及其它生活污水之設施」。 由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利用生物分解之功能,將污水中所含有之污染成分分解處理,依據污水處理設施之規範,特定規模之建築物,其污水處理設施具一定之處理容量,若雨水未與污水管分流,或經由地面逕流進入處理設施,將可能造成處理設施之容量不足,無法發揮適當之處理功能。

  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內政部87.09.25台內營字第8772865號函訂頒 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99.9.6台內營字第0990806612號令修正第二‧一點表二之一 內政部109.7.10台內營字第1090811791號令修正第三.二.一點、第三.二.二點,自 ...

  3. 3.1.1 . 本規範係對3.1各項處理方式,說明為獲致特定之處理功能所具備之基本單元設備,及其規格構造等各建築物得依據計畫處理對象人數及計畫處理功能,選擇適用之污水處理設施型式3.1.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中本規範未規定者,應依一般之污水處理工程規範進行設計。 3.2 前處理設施 建築物污水排入處理設施者,若污水中所含成份為本處理設施所無法處理或污水中含有其它易危害處理設施之成份,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 3.2.1 油脂截留器 建築物作為非一般住家用途所附設之餐廳、旅館之廚房等場所排放之污水,除設置本規範中所規定之處理設施外,並應先經油脂截留器處理。 說明: 建築物污水排入處理設施者,其所含礦物性油脂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 10 毫克;動植物性油脂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3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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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築物所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有關設計配置施工使用與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應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前項污水處理設施如非依本規範設計者,應提出其設計足以符合相關法規之依據,以供專案審查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1.3 事業廢水併同處理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型建築物所產生之生活污水處理。 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其基地範圍內供事業活動用途所產生之事業廢水如擬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使其處理後水質符合當地或鄰近地區下水道機構所定之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維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功能,其設計之總污水處理量應作適當增加。

  6.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屬預鑄式建築. 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登記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 申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人得. 由受委託操作維護及管理者為之。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設計功能定期執行管理及清理,其設計功能不明者,應每年至. 少管理及清理一至二次。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紀錄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及定期清理情形,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紀.

  7. 污水處理設施及化糞池 建築物排出之廢污水除直接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 理或處置外在無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 達到之地區須另設處理設備將污水適當處理後始可放流有排出 口之排水系統私設之污水處理與排放應符合: (不污染飲用水源。 (二)不污染天然水系。 (三)避免鼠類及蟲類等動物接近。 (四)防止孩童接近。 (五)無惡臭及有礙觀瞻等多項原則。 私設之污水處理設備,除大型集體住宅、機關學校或工廠等可 建設較具規模之污水處理廠外,一般住宅大多設置化糞池以處理糞 便污水,或兼處理廚浴廢水等其它家庭污水。 化糞池簡單來說可視為一種小型污水處理系統,包括一個水池 及化糞系統。

  8. 並不是只有工廠才有廢污水處理設施我們每戶或每個社區裏都設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主要功用是處理家庭中廚房浴室洗衣廁所及其他生活所產生的污水簡單來說就是透過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污水符合標準後排放因為它常常是隱身在大樓底層或不起眼位置通常不會引起人們注目眼光卻是默默處理生活污水的環保尖兵擔負維護河川水質重要角色。 基於以往建築物所設置的化糞池,僅處理約佔生活污水污染量32.5%的廁所糞尿污水,而其他佔污染量67.5%的廚房、浴室、洗衣等生活雜排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影響環境衛生且污染水質,爲改善此缺點,內政部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88年起新建建築物均應設置現場構築或由內政部與環保署共同審核認可登記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所有生活污水均經收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