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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不只在外的親友擔心,其實被押在監獄看守所的被告,心裡也是掛念著家人的,這段時間親友應保持正常工作、生活,若有委任律師律見,應隨時讓被告知道外界家人的生活狀況,請被告不用擔心。 另外,禁見房三等親內可於監獄看守所平日白天開放時間「寄菜」,而非三等親的友人可以「寄物資」,被告都會收到,也會比較安心,這也是洗心革面的過程。 (請致電當地監護看守所了解流程及規則) 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被告,心裡最大的壓力就是犯罪案情,此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前往會見(俗稱律見),分析案情,討論策略,哪些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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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押在監獄看守所的被告心裡有什麼壓力?
看守所是監獄嗎?
羈押看守所 要律見嗎?
什麼是看守所?
遭 收押羈押 禁見的被告,心裡最大的壓力就是犯罪案情,此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前往 律師接見 (俗稱律見),分析案情,討論策略,哪些該認罪? 哪些不要胡亂說話、影響案情,並讓外界的家人了解狀況能夠安心,看案件進度與狀況向法院聲請交保,盡快回歸社會及家庭生活。 更多羈押禁見疑問,歡迎來電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1: 0907-289-966.
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被告,心裡最大的壓力就是犯罪案情,此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前往會見(俗稱 律見 ),分析案情,討論策略,哪些該認罪? 哪些不要亂擔罪等。 另可讓家人了解狀況,安心生活,看案件進度與狀況向法院聲請交保出獄。 本網刑事辯護律師眾多,若需要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可以來電 0809-080-229 詢問。 收押/羈押禁見的要件如何? 1.所犯重罪有 逃亡 的可能,例:通緝過的被告; 2.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串證 的可能,例:有共犯尚未到案; 3.犯的罪為 死刑 、 無期徒刑 或至少 5年以上 有期徒刑; 4.可能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例:有相關 前科紀錄 ; 由檢察官聲請,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對被告進行羈押,就會核發押票給檢察官對被告進行羈押。
遭 羈押禁見 的被告,心裡最大的壓力就是犯罪案情,羈押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前往接見(俗稱律見),分析案情,討論策略,哪些該認罪? 哪些不要亂罪扛等,並讓外界的家人了解狀況,安心生活,看案件進度與狀況向法院聲請交保出獄。 本網刑事辯護律師眾多,若需要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可以來電 0907-289-966 詢問。 收押/羈押禁見 的3種常見情況. 讓好律師諮詢網做你堅實的後盾. 什麼情況會被 羈押/收押禁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規定. 有逃亡或事實證明有逃亡的可能. 事實證明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的可能. 犯得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能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
2020年4月14日 · 羈押禁見的話, 被告的朋友及家人是不能到看守所接見被告,彼此間也不能寫信聯絡 ,相當於與世隔絕。 這時後 只有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接見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34條),所以律師也因此成為家屬與被告間溝通的橋樑 (但請注意不是溝通案情,以免變成串證或洩漏偵查中案件的秘密,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家屬如果替被告委任律師,除了可以接見被告之外, 接下來的製作筆錄、以及開庭等過程,都會陪同被告在場進行辯護 ,除了確保程序上不會出現問題之外 ( 警察或檢察官筆錄過程如果沒有謹慎面對,常常會造成後續難以挽回的錯誤 ),在羈押庭之前,就算是偵查階段,也 有權利閱覽卷宗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可以知道檢察官手上握有哪些不利證據,讓律師及被告有能力去應對接下來的開庭程序,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
2021年8月27日 · 羈押是為了要確保刑事被告 [3] 會配合進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所以暫時把他關在看守所 [4] ,原因可能如下: 1. 避免被告逃亡或串供滅證 [5] 為了預防被告逃亡,導致程序沒辦法順利進行。 也可能是為了預防被告針對證物銷毀、塗改或假造,或者避免被告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好口供,阻礙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決。 所以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避免逃亡、串供、滅證的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羈押被告。 如果涉嫌觸犯比較嚴重的罪名,則判斷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標準會比較寬鬆。 換言之,就是涉犯重罪的被告相對較容易被羈押 [6] 。 2. 避免被告再犯罪 [7]
遭到羈押禁見的被告,依法律的規定,只有受到委任的律師,才可以向看守所申請律師接見,而律師去接見遭收押的被告,可以第一時間掌握案情,協助被告判斷情況,並給予法律上的意見。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第一次的陳述往往至關重要,而被告一句無心的回答,或是一句模寧兩可的筆錄,都將可能對被告產生不利的深遠影響,因此在案件初期,能夠跟律師討論,可一定程度的避免此類錯誤的發生。 2.在律見的過程,律師可以協助穩定被告情緒。 一旦落入了刑事程序,馬上會面對巨大的國家機器,有許多武器不對等的狀況,而無法與外見聯繫,會使人容易產生焦慮,更何況是 收押禁見 的被告,通信聯絡的自由幾乎完全被剝奪,其焦慮程度想而知。
在許多外國影集或電影中,我們經常可以看 到如下一幕:律師到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 (通常是男、女主角),兩人隔著玻璃窗,手持 電話交談,有可能是在討論案情冤屈,也有可能 是在密謀某些事情。 但不論劇情、場景如何千奇 百變一有些劇情甚至強調監獄環境的落後險惡與 危機四伏(就像我最愛看的影集《監獄風雲》)一 唯一不變的是獄卒不會站在旁邊監聽或錄音,讓 當事人之間的話講不下去。 這固然是劇情邏輯之 所需,但就如釋字654號解釋文的釋憲人尤伯祥 律師所說:「律師與羈押被告之間溝通的保密, 是聯合國在基本人權文件中確立的,環顧舉世各 國,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依法得予監聽、 錄音)。 連中國在去年都已經修正了。 錄音侵犯人權,改革難以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