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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6月13日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

  2. 同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3.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2條第4款規定計算1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 (4)

  4. 2020年12月22日 · 一、關於勞工工作年資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的退休金基數計算,法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 A為B醫院的工務人員,依勞委會在1997年公告的函釋 [1] ,B醫院是從1998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 [2] ,因此A在退休時的工作年資有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 ...

  5. 2022年12月9日 · 從上述函釋可以知道,勞動部對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舊制退休金計算基數,仍以適用勞基法後全部工作年資前15年以內,每滿一年以2個基數計算,至於第16年以後,每滿一年以1個基數計算,依法上限不超過45個基數。 簡單來說,就是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不佔用前15年2個基數的額度。 延伸閱讀: 勞基法修正造成影響,雇主可以單方面修改「工作規則」嗎? |勞基法Q&A. 三、司法實務見解: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以勞工受僱之日起前15年,作為舊制退休金基數的計算時點。

  6. 2020年10月15日 · 勞工退休金提停繳. 1. 我要怎麼知道自己是適用勞退新制還是舊制? 2. 我選了勞退新制後,舊制年資就不見了嗎? 我可以要求老闆先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嗎? 老闆可以不同意嗎? 3. 老闆從我薪水內扣除雇主應負擔6%的勞工退休金,這樣合法嗎? 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4. 老闆說公司只有3個員工,沒有強制加勞保,所以也不必提勞工退休金給我,這是對的嗎? 5. 我已經退休領過勞保退休金,再去工作的話,老闆還需要幫我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何時能請領勞工退休金? 6. 我在速食店打工,老闆需要幫我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另外,我總共在3個不同的速食店打工,是只要其中一個店幫我提繳就好? 還是每一個店都要幫我提繳? 7. 老闆每個月都有幫我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我自己也想自願提繳,提繳率是多少? 要如何申請?

  7. 您好: 您的朋友由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官網轉寄一篇適用本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文章給您 文章連結如下: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302/2304/7327/ * 驗證碼: 重新產生.

  8. 2018年10月24日 · 一、關於勞工工作年資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的退休金基數計算,法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 A為B醫院的工務人員,依勞委會在1997年公告的函釋 [1] ,B醫院是從1998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 [2] ,因此A在退休時的工作年資有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情形。 而對於勞工工作年資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的退休金基數 [3] 計算,法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應該從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重新起算工作年資,第二種見解是認為應該從受僱之日起算,兩種不同的計算方式會影響A實際上可領取的退休金金額。 二、計算退休金基數第一種見解. 採自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重新起算工作年資。

  9. 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九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10.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第 6 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