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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 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第3項及本部93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32328308號書函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且應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到會為己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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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第3項及本部93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32328308號書函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且應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到會為己陳述。 至考績法所定之其他處分,機關是否給予當事人至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績法規未有明文,機關自得衡量是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之規定,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或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3項規定,就案件所涉相關疑義請當事人出席考績委員會備詢;於踐行該等程序時,機關並得審酌是否同意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列席考績委員會為其陳述意見。 ::: 網站地圖 展開收合. 本部簡介. 公告資訊. 各司業務. 銓敘法規. 銓敘統計. 服務園地. 廉政園區.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部法二字第106420688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6 年3 月21日. 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相關程序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第 3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 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 ...
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 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 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平時考核係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4個項目考核,辦理年終考績時,係綜 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4項予以評分,考核之細目由銓?部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部備查。 考績等次: 公務人員之考績分為甲、乙、丙、丁4等。 考列甲等及丁等條件,分別明訂於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中。 考績獎懲1.年終考績. (1) 甲等:晉本(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乙等:晉本(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丙等:留原俸級。 (4)丁等:免職。 2.另予考績. (1)甲等: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