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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夜班薪資或津貼現行勞基法並無特別規定,夜班人員與日班人員工資亦可相同。 2. 設計夜班津貼以做為作息上異常之鼓勵,建議小夜發給2000元-3000元。 相關課程可參考薪資結構調整及相關稅法處理實務...

  2. 例假日規定於勞基法第36條,休假四規定於第37條,休假日包括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如於該日出勤,工時不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惟該部分只8小時之內者,超過8小時部分仍應計入。 例假日不得出勤,如有違法出勤,超過8小時工時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未超過部分不計入。 ...

  3. 為落實員工休息權利,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民國105年底修法時,明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即立法者將特別休假權利交給員工自行排定休假日期,且此一排定特休日期權利屬形成權,一經行使後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已生效。 雖立法者照顧勞工之修法目的固然良善,惟實務運作上卻時常發生員工臨時安排特別休假;或是公司業務繁重正缺乏人手時,員工執意安排特別休假等情形,以致於雇主、人資夥伴不及調度人力。 究竟雇主、人資夥伴在不違反法令之前提下,得如何因應員工之特別休假排定權?請參下文分享。 二、法條解析. 本次修法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法條內容,於「本文」將特別休假排定權歸屬於勞工外,並於「但書」規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4. 為讓勞工爸媽得以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勞動部祭出「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讓勞工以5天或7日為單位申請育嬰假,試辦單位也可自行開放單日請假。 試辦計畫預計明天上路實施,勞動部官員說,目前已經有64家公私企業參與,試辦至今年底。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 過去育嬰假遭詬病僵化不好用、不符合家長實際需求,民間團體近幾年不斷倡議讓育嬰假使用更彈性,開放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並延長至子女8歲前都可申請。 勞動部這次試辦彈性育嬰假,試辦對象仍以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 試辦期間為5月9日起至12月31日,但有必要者,也得擬訂較短的試辦期間。

  5.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另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

  6.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十分清楚,員工年資美滿一年即應計給特別休假。 你們公司的期間計算應無問題,重點是休假的時間應屬已事先約定。 以你所舉之例,員工8月4日到職,當年先休第1年7天特別休假之比例3天,並無問題,是屬優於法律之約定。 到第2年的8月3日之後,員工年資滿一年,依法取得法律上特別休假之權利,其所...

  7. 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勞上易字第三十一號判決公司應給付勞工股票二千股,其理由為:「 (一)員工紅利股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之紅利? 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及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第235條2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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