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在公務員最近的退休年金改革方案中,研議改為「十年服務年資的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給與,而公務員與勞工在「工資」認定上不同的是:公務員公務預算制度的「年終獎金」與企業的「事業盈餘」不同,所以在會計作業上對於人事費用匡列的範圍也不同,勞工
(1)勞基法應該修法訂定僱主應給付法定最少一個月年終獎金,並且與董監事年終獎金額度數目同等待遇。 (2)勞務入股分配盈餘獎金與股利,不得計入年終獎金計算。 (3)年終獎金得於每月加班費免稅額年總額剩餘額度內納入減免稅額。 作者簡介.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13072488458&fref=ts. 分享出去: Facebook Line. 上一篇. 下一篇. 方承志 - 對年終獎金改革看法 勞基法應該修法訂定僱主應給付法定最少一個月年終獎金,並且與董監事年終獎金額度數目同等待遇。 勞務入股分配盈餘獎金與股利,不得計入年終獎金計算。 年終獎金得於每月加班費免稅額年總額剩餘額度內納入減免稅額....
在公務員年終考績之實際考核尚未檢討、改進至一定公平、客觀、合理之狀態前,實不宜再調降,如要區分為傑出、優秀及良好等三級,則應在年終考績原甲等以上之原總比率上做調整,藉以鼓勵更多人加入基層公務員行列....
年終獎金是福利還是權利看法 (1)年終獎金會計上不是經常帳的人事費用,除非從人事費獎金轉撥定額提存,否則不是權利而是福利。 (2)勞務入股是盈餘一定比例分配,是包括年終獎金的定期分配股利,所以廣義上勞務入股可以是年終獎金也可以是權利。
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 2.如有盈餘. 3.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 4.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5.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準此,事業單位及勞工如符合上開條件,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就應該核發年終獎金。 [1] 申言之,勞資雙方如「未」事先特別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事業單位核發年終獎金是否屬強行規定? 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 經濟 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主文. 一、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與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 尚無違背。 二、上開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退職 政務人員 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與憲法第15條保障 財產權 之意旨、法律 不溯及既往 原則及 信賴保護原則 ,均尚無違背。 三、上開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及第2款規定,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 溯及既往 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 四、上開條例第7條規定,與 法治國原則 法安定性之要求,尚無違背。 五、其餘聲請不受理。 理由. 壹、聲請意旨. 一、聲請人一.
公司會於年終發放獎金及獎品,來犒當員工,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惟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 但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竹南稽徵所強調,年終獎賞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 視為 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