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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Q0010004&FLNO=29&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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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3.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4.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 ,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 」,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 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 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5.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 為什麼客戶委託申報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情形大幅增加?
    •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申報納稅
    •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 漏報或未申報罰緩
    • 申報應備文件

    台灣人赴海外或往來兩岸經商者不在少數,在海外或大陸地區工作、生活及進行投資的情形也非常普遍。許多台商不論在海外提供勞務、利用過去海外累積所得進行置產、或在海外進行投資等等,皆可能產生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越來越多客戶依規定將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台灣申報納稅,此也有利於個人未來在台灣能有相關財力證明供貸款購屋,或是在台灣能逐步建立財源以支應未來台灣境內其他資金需求。 但是,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及申報方式大大不同,這讓不少客戶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問。而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正確申報、合法節稅,也是客戶關心的議題。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兩者之課稅方式大不相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個人海外所得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兩者應明確區分,並分別適用不同法規辦理申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個人海外所得應自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之必要,自民國99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已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自民國99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不再免稅。 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總結來說,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應採行綜合所得稅制度;而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地區,則應採所得基本稅額條...

    海外所得: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緩。未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緩。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未遭檢舉或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僅需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都能免於受罰。經檢舉或調查後未申報所得:除補繳稅款,另處以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緩。經檢舉或調查後短漏報所得:除補繳稅款,另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緩。

    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前述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大陸公證處所針對完稅證明所出具之公證書,並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申報,應考量個別客戶狀況,並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及配合國稅局查核實務來進行,俾能避免稅務風險,並達到合法節稅之效果。

  6. 法規沿革. 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 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 ,特訂定本要點。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 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 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 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 之日所屬年度。 四、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

  7. 1.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2.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及 (十)其他所得等。 更多相關資訊. 1752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111-05-02. 1746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111-05-02. 1745 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