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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結論

    關於統一解釋的聲請主體,大審法原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人民、法人或政黨」。 但憲法訴訟法以行政一體、機關間適用法令的爭議應該自行統一等理由,刪去「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的權限,只保留規定:「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認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

    修法前的大審法原先是規定,若「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不過憲法訴訟法重新規定,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為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因此,修法後只有總統和五院,可以就彼此間行使職權的憲法權限爭議提出聲請,其他下級機關的爭議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處理,或者層轉由最高機關提出。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各直轄市、縣(市)等)在憲法、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的地位。 修法前的大審法,對於機關行使職權的爭議,也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權利。修法後的憲法訴訟法更清楚明定,地方自治團體遇到以下2種地方自治權可能受損害或已受損害的情形,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

    綜合以上說明,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若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都可以依照即將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以前只能針對法規範,現在放寬限制,讓裁判也可以成為大法官審查的對象)。 同時,人民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所適用同一法規範而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一樣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見解的判決(這部分規定與大審法大致相同)。

  2. 2021年5月21日 · 1. 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2. 機關因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 3.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當中央或地方機關遇到以上3種情形之一時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簡單來說,必須取得一個確定終局裁判才能聲請釋憲,並不是隨時認為有疑義就可以聲請。 (見圖1) 圖1 人民與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示意圖.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關於大法官解釋第792號 [6] 就是少數由人民聲請釋憲並且成功的案例。

  3.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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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12月7日 · 誰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普通人也可以嗎?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一起讀判決是一個分享判決、論文跟其他法律訊息的地方。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794號解釋. 796號解釋. 一起讀判決 刊載於此. 收藏文章 訂閱此作者. TNL 網路沙龍捍衛你的發言權,在這裡安心發表觀點. 前往 TNL 網路沙龍看更多議題.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5. 常見問答. 新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對人民帶來什麼改變?. 新制下人民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事項有哪些?.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有期間的限制嗎?. 超過聲請期間就不能再聲請了嗎?. 什麼時候開始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我可以對新制施行以前 ...

  6. 聲請要件.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 ()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