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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日 · 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規定離職時薪水應立即結清付給員工但實際上多半企業都會在離職月薪水發薪日發給員工因此雇主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在到職日就和員工約好發薪日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員工離職時也應該在約定 ...

  2. 2023年7月12日 · 勞工在自行提出離職後若雙方有約定好給薪日期那雇主可以在原本就約定好的日期給薪若是超過約定好的日期那就會變成積欠薪資。 那該怎麼辦呢? 員工離職(包括不告而別),老闆還是得付薪水(債務),人家又沒說不領(債權沒消滅)。 方法1 抬頭支票(禁止背書轉讓)+雙掛給當事人。 方法2 清償提存. 所謂清償提存.

  3. 2022年6月9日 · 按實際出勤工作日數計薪(例假、休息日不給薪),即屬日薪制或時薪制。 既已非屬雙方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月薪制,則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經勞工個別同意。 因此原則同上一題,應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約定」。 此外,變更為日薪制或時薪制之每小時工資,除不可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外,亦應另行約定數額、不得逕由雇主片面按每月約定薪資除以240換算(視同規避例假、休息日工資,有損勞工權益)。 三、若按每月30日計算,則大月應計31日工資? 請一日事假,仍計給30日工資? 「月薪制」即表示不區分大小月,每月給付相同數額之薪資,不因大月31日而增加給付數額。 上述依在職期間天數計薪之前提,是探討勞工到離職當月「未全月在職」之狀況;倘勞工已全月在職,則回歸「扣除法」,依約定每月工資扣除請假不計薪數額後發給。

  4. 2024年5月9日 · 離職預告期的規定可參照勞基法第 1516 法律 FOLLOW ME 將為大家詳細說明預告離職應遵循的法則根據勞基法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於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的終止契約。

  5. 正確來說月薪制勞工的薪水包含了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法定休假日 (國定假日),也就是即便遇到休假員工當天沒有出勤工資還是要照算如果離職時雇主只用工作天數計算薪資將會少算應該要用員工實際在職天數來計算。 舉例: 小馬10月1日到職,老闆和他約定好薪水每月為36,00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休假日則為週六、日,且見紅就休 (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應可領到2,4000元。 【算法:小馬10月份在職天數為20天,36,000元/30日=1,200元 (1日工資),1,200元X20日=24,000元 (不能扣除掉10月份所有週六、日、中秋、國慶日薪水)】

  6. 2024年4月1日 · 舉例A到職7個月後想提離職依規定要10天內告知雇主如果在7月31日提離職那離職預告期就是8月1日到8月10日這10天不論期間遇到什麼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都包含在內且因為勞工到職滿6個月會有3天特別休假離職預告特休假期也包含在內

  7. 2024年3月22日 · 事實上,《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該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近來即有則新聞報導一名員工透過通訊軟體向老闆提出辭職不但未提前告知離職理由更語帶輕浮。 對話截圖讓許多網友傻眼,感嘆當今基本禮儀的缺乏。 當然也有其他網友提出不同看法,僅憑一張截圖無法看出離職時間、太早講反而受到主管各種原因的情緒勒索。 究竟離職須要多久之前預告? 不論工作年資多長,提前預告的時間都一樣嗎?

  8.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9. 勞工離職前對於雇主的預告期間勞基法上分為定期勞動契約及不定期勞動契約而有不同規定喔我們先來看看勞基法上的規定吧! 1. 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以下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以上規定,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可整理如下: (一)定期勞動契約.

  10. 2019年1月9日 · 勞基法法第14條規定的情況包含了以下六種第一雇主在跟勞工訂立勞動契約的時候在工作內容環境以及福利待遇等條件上提供不實的資訊害勞工受騙上當。 第二,雇主、雇主家屬,或是主管等人,對勞工有暴力或重大侮辱的行為。 第三,契約約定的工作,可能傷害勞工健康,雇主卻不改善。 第四,雇主、主管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且可能將疾病傳染給其他勞工。 第五,雇主沒有依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支付薪水,例如沒有準時發薪水,或者短發薪資。 訂閱遠見電子報,掌握國內外大事. 第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可能損害勞工權益。 剛才說的第一種情況到第五種情況,描述的情形都非常具體,遇到問題時也較容易解決,是屬於職場上比較少發生爭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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