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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日 · 勞基法離職預告相關的事項規定在第15條與第16條內下面列出法條並解析給你聽: 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如果是與雇主簽訂「 定期契約 」的勞工,且工作契約規定期限超過3年,那麼3年內不能隨意終止契約,當3年一滿,勞工才可以提離職,不過要遵守30天前告知老闆的「定期契約離職預告」規定。 如果是「 不定期契約 」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離職預告期規定來告知雇主。 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2. 所有條文.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

  3. 2024年3月22日 · 事實上,《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該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近來即有則新聞報導一名員工透過通訊軟體向老闆提出辭職不但未提前告知離職理由更語帶輕浮。 對話截圖讓許多網友傻眼,感嘆當今基本禮儀的缺乏。 當然也有其他網友提出不同看法僅憑一張截圖無法看出離職時間太早講反而受到主管各種原因的情緒勒索。 究竟離職須要多久之前預告? 不論工作年資多長,提前預告的時間都一樣嗎?

  4. 勞動部資遣解僱小百科. 法律列舉的理由如下(以下條文用語經過白話潤飾): [1] 資遣. 公司歇業或轉讓時。 企業整體長期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客觀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解僱. 勞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說謊,使雇主誤信而且可能受損害。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使用暴力或重大侮辱。 勞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而且不能沒有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沒請假不上班)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5. 2014年11月18日 · 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答案.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 ...

  6. 2024年5月9日 · 離職預告期的規定可參照勞基法第 1516 法律 FOLLOW ME 將為大家詳細說明預告離職應遵循的法則根據勞基法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於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的終止契約。

  7. 2024年4月8日 ·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不定期契約是什麼? 定期契約又是什麼? 根據勞基法 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包含部分工時員工及全職上班族,或定期契約期滿後持續工作且雇主不反對者皆為不定期契約。 其中,針對定期契約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的說明與舉例如下:

  8. 2022年10月20日 · 在決定提出離職時可以先從了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遵守做起確認自己可享有的權益在賓主盡歡的情況下離開職場留下一個好的評價給人打聽也是非常重要的唷想辭職不幹了提離職該怎麼起頭? 事實上,《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 提出離職申請的方式各公司企業可能有所不同,書面申請、內部系統申請或口頭提出即可,端視自身公司流程規定。 噢!

  9. 2022年4月19日 ·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10. 2018年10月24日 · 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是強制規定」,也就是關於勞工的離職預告期間當事人不能約定比起勞動基準法還要長的期間即便寫在契約裡也無效法官還是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去判斷預告是否合法 [6] 。 簡單來說勞工可以無視這種條款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提早通知即可。 二、例外不須提前通知的情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 [7] ,如果發生以下情形,勞工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一)雇主於僱用時作假,導致勞工有可能受損害。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三)工作內容對於勞工的健康有危險,通知雇主卻沒有改善。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性且可能重大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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