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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6日 · 新制資遣費.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
2021年11月16日 ·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具備法定的資遣事由。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包含: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二、向勞工預告. 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根據 勞基法§17 規定,當有勞基法 §11 規定的事由時,雇主可以 提前終止與勞工的契約,也就是所謂的資遣。 而在此時,雇主就有義務要給付給勞工一定程度的資遣費。 延伸閱讀: 被資遣怎麼辦? 要在多久前預告? 4大必看勞工權利保障重點. 可以領資遣費的情形( 勞基法§11 、 §13但書 、 §2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簡單來說,當有以下情形時,因為是 不可歸責於勞工而被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而使勞工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給付員工資遣費. 老闆資遣員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根據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老闆給付資遣費的時間必須要在終止勞動契約(約定的員工最後上班日)後的 30 日內發給員工,否則就會面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提供員工謀職假. 是指員工在老闆解僱員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外找工作可以請假外出,一周最多有兩天的謀職假,而且請假期間的工資老闆要照給(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 進行資遣通報. 老闆應該在員工離職日前 10 天,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是老闆要通知政府機關以便做就業協助)。 除非是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才可以在員工離職的 3 日內通報(就服法第 33 條第 1 項)。
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於告知當天即資遣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有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之疑慮,請在通報書上加註,勿在資遣生效日前告知資遣勞工。 【預告期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