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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制資遣費.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

  2. 2021年11月16日 ·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具備法定的資遣事由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包含: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二、向勞工預告. 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3.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 ...

  4. 根據 勞基法§17 規定當有勞基法 §11 規定的事由時,雇主可以 提前終止與勞工的契約也就是所謂的資遣而在此時雇主就有義務要給付給勞工一定程度的資遣費。 延伸閱讀: 被資遣怎麼辦? 要在多久前預告? 4大必看勞工權利保障重點. 可以領資遣費的情形( 勞基法§11 、 §13但書 、 §2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簡單來說,當有以下情形時,因為是 不可歸責於勞工而被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而使勞工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5.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 Q: 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Q: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Q: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又雇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與勞工終止契約? Q: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雇主可否依此為由,終止契約? Q: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Q: 什麼情形下才能解僱一般勞工? Q: 雇主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勞動法令有何特別規範? Q: 我是懷孕育兒勞工嗎?

  6. 根據 勞基法§16 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時必須提前告知員工即將要被資遣至於要提前多久告知則視員工的工作年資而定舉例而言雇主決定資遣工作滿2年的小明希望他在6月20日離職那麼最晚就必須於6月1日提出資遣預告。 若雇主沒有依法提前告知勞工,則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給勞工,這時,勞工可以洽詢所在地的 勞工保險局 ,請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相關爭議的問題。 謀職假. 除了提前預告外,雇主在 通知資遣後、員工正式離職前 的這段期間裡,必須給予員工 每週最多2天 的謀職假,讓員工可以外出找新的工作(勞基法§16條第2項)。 且雇主不得因員工請謀職假而扣薪。 資遣費.

  7.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8. 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9. 6 天前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10.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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