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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4月19日 ·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3. 2023年11月3日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特別休假未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未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 給假天數:依據法規,工作滿半年即享有3天特休、工作滿一年享有7天特休,之後依據在同公司不同的服務年資有不同天數的特休;有時公司給予特休的天數是用人工計算的方式,難免有所疏漏,因此大家要隨時檢視自己的特休天數是否符合法令唷!
    • 給假起訖日:特休給假日期是滿該年資時的隔日生效,舉例來說:1/1到職,6/30滿半年,7/1特休才會生效,也就是說,若您在6/30離職,公司是可以不給假的,要7/1仍在職才符合特休給假的條件,若您有離職的規劃,要留意離職日期,才不會差一天就損失了特休的權益喔!
    • 歷年制與週年制的差異:目前各公司特休給予的方式主要有歷年制與週年至兩種,歷年制主要特點是除了到職當年度,特休假的起訖日皆為1/1~12/31,方便記憶且也方便公司結算(一年僅需結算一次);但其缺點為因為提前給假,若有中途離職的狀況,有可能已提前使用到滿該年資才享有的特休天數,因此須將超休的時數扣回,將造成負數薪資繳回或是同仁不好理解為何超休的狀況。
    • 結算方式與日期:特休假給假後,若遇到到期結算或是離職時,剩餘的時數需折算工資(通常稱為未休假代金、特休代金等)發給,也就是說,若您有特休剩餘時數,到期時務必留意公司是否有結算代金給你!
    • 打工族、全職者都要遵守離職預告期. 《勞基法》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包括:部分工時員工、全職上班族,離職前都要遵守《勞基法》16 條的預告期規定,依據年資多寡決定離職的預告期(如下所示)。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 年資低於 3 個月:可直接離職,不必預告. 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1年:10 天前預告.
    • 提離職,但老闆不放人怎麼辦? 大部分工作者的勞動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進公司就會持續工作到雙方決定終止勞動契約的那一天。 依據民法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是不需要理由,也不用雇主同意,因此勞工單方告知雇主離職意願時,只要符合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日的規定,離職就生效了,可在離職後不用再去上班。 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工作者向雇主提離職時,留下書面、電子信箱或通訊軟體等離職通知紀錄,確保雇主得知你離職的消息,並押上「最後上班日期」,且確認該日期符合離職預告期的規範。
    • 離職前必須要把補休、特休用完嗎? 勞基法規定,加班換補休、特休假的排假權都是由勞工主導,因此雇主不能為了規避預告期的薪水,就要求員工放假到最後一天。 然而,雇主如果想讓員工提前離職,符合《勞基法》的做法是,必須將預告期間的工資全額支付給員工,未休完的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 舉例來說,美華預計於 6 月 5 日離職,但她的老闆為了人事銜接便利,希望她做到 5 月 31 日,並將 6 月 1 日至 6 月 5 日的工資算給她,這麼做是合法的。
    • 補休與特休如何換成工資? 1 天補休與 1 天特休的意義並不同,補休是用加班費來換,特休則是有薪事假,加班費的工時需要加成,兩者換算的工資並不同。 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的方法很簡單,首先將自己的時薪算出來(月薪 ÷ 30 天 ÷ 8 小時),再盤點自己的特休與加班紀錄,注意加班紀錄必須要詳列加班日期與該日的加班時數,例如:週一工作日加班 4 小時、端午節國定假日加班 1 天、週六休息日加班 8 小時。
  4.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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