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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2月17日 · 這不是擺明剝削嗎? 資方電話中也提到我應該要回去跟公司簽離職同意書,可是這離職同意書的內容想當然會附帶「讓資方扣六萬元違約金」的條件,若簽了此同意書,將是對勞工更大的不利,由此可知資方的居心不良呀! 到了勞資爭議協調會當日,資方以「與勞工之爭議已委請律師進行訴訟」為由缺席調解會議,因此協調委員會只好出具「調解不成立」的調解記錄。 然後我便前往勞檢處檢舉資方違法扣薪、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由行政單位來為弱勢勞工爭取應有權益。

  2. 2014年5月28日 · 行政機關和法院一樣,只要派公司和派遣公司之間的要派契約、以及派遣公司和派遣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確實存在,便否認要派公司和其使用的派遣勞工之間具有勞動契約關係,而派遣公司多為沒有資產的小公司,一旦違反勞動法規,即逃之夭夭,派遣勞工根本連工資都無法受到保障。 2010年俄羅斯獨立工會聯盟所屬的國會議員提出多項法律修正案即所謂的勞動派遣禁止法制案這項法制由下面幾項法律修正所構成民法禁止間接僱用勞動法擬制使用勞動力者即有雇主責任」、行政罰……。

  3.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4. 2014年12月11日 ·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已陸續於工人勞動權益解析專欄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8396244),

  5. 2012年3月30日 · 沃爾夫岡 • 邵柏克( Wolfgang Schaumberg )於 1970 年至 2000 年任職於德國歐寶汽車 (Opel) 波鴻廠,任倉儲工人,工作期間亦擔任歐寶汽車波鴻廠的員工代表會之員工代表長達 25 年之久,同時也是德國金屬工會的會員,在此期間,邵柏克為了維護工人權益,並反對工會官僚作風與妥協主義,與其他工人在 ...

  6.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7. 2011年6月2日 · 勞委會勞工訴訟扶助立即專案. 勞 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並自民國98 年3 月1 日實施「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 依據這個專案,勞工可獲得「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訴訟之代理、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 之告訴代理」的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律師進行各項協助。 申請此一專案的重要的注意事項為:1. 勞資爭議原因多種,但可以申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的勞資爭議事件以下列四種為限:(1)發生〈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7、8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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