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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價被認為是平均地權中最基礎的工作旨在確認地價公平合理藉以適當劃分土地權益的公私界線在規定地價的設計中凡是以核定之地價與斯人投資改良價值及其應得之利益歸給私人所有而天然所給予及社會所帶來之增價則歸公

  2. 平均地權 是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所倡 三民主義 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 國家 規定 土地法 、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价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 稅 ,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 漲價歸公 )。 平均地權旨在調和 自由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 社會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 土地所有權分两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1] 。 據孫文所言,平均地權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國 周代 的 井田制度 ,並表示「平均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

  3. 平均地權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推行 平均地權 政策,在民國43年8月26日發佈的條例,中間曾有多次修正。 內容有關地價的規定及相關土地的課稅、收買及歸公等內容 [1] [2] 。 未來將改名為土地正義法。 內容 [ 編輯] 禁止轉售預售屋書面契據(紅單) [ 編輯] 依2023年7月1日實施的現行新法第47-3條第6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現行新法第47-4條第1項、第2項:「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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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1954年8月28日
    • 平地條例
    • 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
  6. 依照 三民主義 平均地權 的設計地價稅是以地主自行申報的地價作為稅基地主為了少繳稅不會把地價申報的太高。 但申報的太低,又怕政府以申報的地價進行徵收,於是就會誠實申報。 這種方式是為了解決早年評估技術不發達導致地價難以決定的問題。 此外,地方政府每二年會重新規定地價(也就是 公告地價 ),若是地主沒有申報地價,則以公告地價的八成為申報地價,作為地價稅的稅基。 納稅義務人 [ 編輯]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之土地,則為典權人;承領之土地,則為承領人;承墾之土地,則為耕作權人。 [6] [7] :472. 免徵地價稅 [ 編輯]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 (10‰)徵收地價稅。 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8]

  7.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 為 台灣 的一種 土地 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 所有權 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 地價稅 ,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 公告土地現值 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 ...

  8. 1941年7月,增設「內政部地價申報處」,主管地價申報事宜。 1942年6月,地政司與地價申報處合併為「 行政院地政署 」,直屬 行政院 。 1947年5月,依據1946年公布並施行新《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將地政署升格為 地政部 ,設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四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