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 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alien-tax-question/taxation-scope/OQ0DQxJ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4.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90 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1.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 21% 。 2.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 18% 。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1103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更新日期110-10-06.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6.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7.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居住者): ()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8.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