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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3. 餐飲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解釋彙編.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 ...

  4.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餐飲. 場所)及本辦法所稱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

  5.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衛生標準或法令定之

  6. 準則附表二規定食品業者應指 ´管理衛生人員,就建築與設施 及衛生管理情形,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其內容包括本準則之所 定衛生工作。 2.2 常見食品中毒的原因 2.2.1冷藏及加熱處理不足。 2.2.2食物調製後放置在室溫下過久。 2.2.3生、熟食交互污染。

  7.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飲食安全衛生(以下簡稱餐飲安全衛生)管理項目如下: 餐飲安全衛生營養之規劃教育及宣導事項餐飲安全衛生之維護事項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事項餐飲從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其他有關餐飲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 四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 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8. 現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以期落實學校自主管理機制及強化聯合稽查訂定契約範本及公告經費收支之情形強化學校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處理等事項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業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為強化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機制及配合上開法律之修正,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落實學校餐飲衛生考核機制,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及參考本部學校午餐改善計畫執行事項,增訂抽查學校午餐及稽查團膳廠商與食材供應商之稽查機制等內容。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組成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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