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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2. 法規公告.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20. 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發布 內政部112.4.19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第14條之1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3. 2023年4月19日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4.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 ...

  5. 2023年4月19日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

  6.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8028770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80287704號令.pdf.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等相關書表格式 (101年10月1日起開始適用).doc.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 ...

  7.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授權訂定作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等相關管理之依據為維護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資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爰修正本辦法第14條之1。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係為維護是類廣告資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定明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於改善完成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得恢復使用。 設置者如未依規定立即停止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斷絕是類招牌廣告使用所必須之電力或其他能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聯絡人:吳芷恩.

  8.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鄠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 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 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

  9.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doc (24.5 KB) pdf (99.75 KB) odt (19.61 KB) 臺北市廣告物清除拆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 pdf (65.57 KB) 透明惟幕牆內電腦顯示板是否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適用範圍. docx (19.18 KB) pdf (108.44 KB) odt (21.73 KB) 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 doc (19.5 KB) pdf (62 KB) odt (19.27 KB) 點閱數:42899. 資料更新:109-11-02 15:29. 資料檢視:109-11-02 15:29.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回上一頁. ::: 關於建管處.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10.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3 年6 月17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頒.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塔) 、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 三 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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