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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 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 本規則依補習教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 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
    •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 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3.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每間教室以容納二十九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 室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

  4.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 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第十一條.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 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第十二條. 補習班應設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並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教學及安. 全之必要設備,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設置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

  5. 2011年8月9日 ·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 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不得全日收托幼兒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其班舍以一樓至三樓

  6.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補習班每間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門一窗或二門班舍同 一樓層應設置二個不同方向逃生門或一門一窗

  7.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如附件. 相關檔案.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1090519) doc (88 KB) pdf (162.18 KB) odt (34.58 KB) 補習班業者知閱書1070222. pdf (147.8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