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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AR 正面表列出共計 46 項可檢舉項目,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 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車輛不禮讓行人,屬於不當駕駛行為,是新制上路後民眾仍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廣 告.
2023年4月14日 · 在最新三讀修法通過前,目前民眾能檢舉的範圍主要是「動態違規」的41項,包含未戴安全帽、邊駕駛邊抽菸、手持行動電話、連按喇叭、違規超車等。 另外,「靜態違規」的檢舉項目,主要都是會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項目,包含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或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 以今天三讀後新增的13項檢舉項目來說,可檢舉違停的部分多了「在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停和違停」、以及「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注意囉! 很常看到的「紅黃線違停」修法後同樣不開放民眾檢舉! 若真的遇到車輛停在紅黃線上導致出入不便、影響周遭交通的狀況,仍要撥打110找警力即時求助。 目前交通部明列4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此為目前版本,新版待法條修正後更新)
2024年3月7日 · 行政院會今(7)日拍板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調整交通違規記點及限縮檢舉措施等規範,未來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10項輕微違規,不再開放民眾進行檢舉,記點範圍也擬限縮至現場舉發案件,相關規定將等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正式上路。 為洗刷台灣「行人地獄」惡名,去(2023)年6月交通新制上路,開始擴大檢舉範圍與記點項目,但卻因規定過於嚴苛,引發計程車等職業駕駛反彈。 交通部為取得平衡,研議推出「微罪不記點」新制,計程車工會對此給予肯定,但路權團體則批評政策走回頭路。 交通部擬微罪不記點 計程車工會肯定、路權團體批走回頭路. 「記點制度」是什麼? 在近期交通違規處罰制度的修法中,「記點制度」一直是討論焦點之一。
2022年7月27日 · 違規檢舉有哪些項目? 111年最新獎金、查詢、申訴一次看! 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7-27. 檢舉交通違規要附哪些資料?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20 規定,檢舉交通違規事件應附上以下資訊: 1.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實,需協助現場說明。 2.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 如:如中和區中正路 1167 號前;若無具體門牌號碼,也可以相關明顯地標、某某路口,以供查證。 3.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 違規證據資料. 如:違規車輛牌照相片或影片(檔案上傳上限 80 MB) 動態違規行為
2023年6月30日 · 為了除去汙名,立法院於今年4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內容涵蓋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 並新增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恢復一部分去年為減輕警方負擔而限縮檢舉的項目,不過紅線違停仍不開放民眾檢舉。 多項交通新制在6月30日正式上路,以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調整內容: 強化停讓保護行人. 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 ,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 未停讓罰鍰上限 由新臺幣3,600元 提高至6,000元。 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不停讓行人 :處1,200元~6,000元罰緩.
2023年6月30日 · ... (圖/資料照) 發布時間: 2023-06-30 12:01 更新時間:2023-06-30 16:03. 許祖菱/綜合報導. 為擺脫行人地獄污名,立法院今(2023)年4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條文修正案,多項交通新制今(30)日起上路,除汽車未停讓行人罰鍰提高至6000元、違規記3點且須參加道路講習外,恢復及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也是重點。 13項違規各是哪些? 罰多少錢? 《公視新聞網》帶您了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法加重汽車駕駛不停讓行人罰則,罰鍰上限從過去的3600元提高至6000元,同時也擴大民眾檢舉項目,從46項增至59項。 道交條例修法三讀通過 恢復民眾檢舉違停、汽車不停讓行人罰6千. 「不停讓行人」一天近7百件違規 破解停讓5大困惑.
立法院110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