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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聘僱人員:本俸、專業加給、工作津貼、專業津貼與主管職務加給。 第四條 本校專任教職員當年二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職,發給全額俸給之年 終獎金;未全年在職者之年終獎金,以其在職月數之比例計算。 在十五日以前到職核支一個月;十六日以後到職核支半個月。 以隔年一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留職停薪期間及事、病假超過之月數均須扣除不發給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發放時已離職、免職、資遣、解聘或不續聘者,均不予發放。
      web.nanya.edu.tw/datamgr/upload/docContent/415207-年終獎金實施辦法-10509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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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第 3 條. 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第 4 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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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1 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 ...

  3. 目前小弟是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110年9月初自110年普通考試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自己預估是到2月底日前有收到聘僱人員考核通知書 / 想詢問僱員人員是否有適用正式公務人員考績拿甲等2個月或乙等1.5個月的年終獎金依考核 ...

  4.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第 3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5. Q5A君於1月1日至6月30日任職離島地區機關之約僱人員 (月支薪 關之約僱人員月支薪酬33,908元),機關待遇優於乙機關其年 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 13 ),接著在同年12月25日至31日擔任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月支..... 13

  6. 2018年10月5日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今 (5) 日報載公務機關約聘納勞基法?. 勞動部打槍非一般勞工』」,勞動部澄清如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主管機關分別為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機構依上開規定進用 ...

  7. 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僱用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第八條之一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第 九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 但低於二八 薪點者,按二八 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

  8. 2022年8月11日 · 一、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給付」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二)公司法規定:「依各公司章程辦理」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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