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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新增訂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前,董監事應否全面改選議案?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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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別無所謂應否全面改選議案

      • 公司法新增訂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前,董監事全面改選係由任期即全部缺格所決定,別無所謂應否全面改選議案,該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意旨,其文義似只為解決全面改選後現任董監事當然解任情事,別無其他規範意義,即仍維持改選案,而非另外賦予股東會得決定是否全面改選。 該規定是否妥適,別為另一問題,但文義解釋應屬改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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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股東出席數與一般董事選舉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依同法第198條規定選任之。 (經濟部94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16060號函) 提前改選董事之股東會決議方法. (註:107年公司法第199條之1有修法) 一、按公司法立法體例上,股東會決議如需經特別決議,均明文規定之,例如第185條、第240條、第241條等;如未明定,經普通決議即可。 先為敘明。

  3. 2018年5月21日 · 於該項規定增訂前實務裁判上對改選全體董事應以股東會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為之有不同看法對改選全體董事之性質認定亦產生許多爭議本文特別整理最高法院兩則關鍵裁判藉此釐清相關爭議。 條文導讀: ️ 第199條(董事解任) I.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199條之1(董事改選及提前解任之原則) I.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II.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二、重要爭點:

  4. 第195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函釋內容: 公司既已決議解散即無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必要. 查該公司既已決議解散,即應進入清算程序,並無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必要,且公司如於進入特別清算程序,原董事監察人可能負有損害賠償之責,本案董事監察人變更,未便照准。 (經濟部61年7月12日商19123號) 補選董事之任期應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準. 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人數及任期,依公司法第129條規定,係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並依同法第195條之規定,董事任期除連選連任外不得逾3年。

  5.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係規定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股東於股東常會中建議另行擇期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尚不違反前開規定惟公司如依其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召集程序仍應受前開條文之規範。 (經濟部83年6月6日商210083號) 董監事補選及解任釋疑.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又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公司法第201條、第195條、第217條),先為敘明。

  6. 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三、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 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公告董監事應選名額時,該名額須由董事會事先予以確定,不得仍依章程規定為「Ο人至Ο人」。 (94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令) 滿意度調查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1顆星 2顆星 3顆星 4顆星 5顆星.

  7.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99-1 .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