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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 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Q1:自然人購買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買賣金額為6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7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答:應適用本規定。Q2:自然人購置之住宅座落於台中市,買賣價為4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3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如何計算貸款額度?
    • 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Q1: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之認定方式?答:1.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 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Q1: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且擔保品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未含「住」字樣者,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110 年9 月23日發布 110 年9 月24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 二) 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 三) 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 四)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2.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09.12.8生效)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105.3.25生效)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04.8.14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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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 林芬蘭
    • 2/7/2023 3:29:03 PM
  5.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09.12.9. 109 年12 月9日增修版. 壹、購置住宅貸款. 一、自然人第3戶購屋貸款. Q1: 自然人名下2 戶以上房貸之認定方式?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已有2 戶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 」者( 購置不動產) (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Q2: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時,如發現自然人名下有1戶資金用途代號為「1 」之房貸,惟該件房貸有2戶以上房屋為擔保時,應如何計算「房貸」戶數? 答: 1.

  6.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0.3.19. 110 年3 月19日增修版. 壹、購置住宅貸款. 一、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者,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

  7.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 109 年12 月7日發布 109 年12 月8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 二) 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及餘屋貸款。 ( 三) 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 四)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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