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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文介紹 中華民國 從成立至今的 疆域 變化。 關於其 行政區域 劃分,請參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及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 的 疆域 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 清朝領土 ,以 中國大陸 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外蒙古公投獨立,脫離中華民國。 經過 第二次國共內戰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 ,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 ,即「 臺灣地區 」、「 臺澎金馬 」或「 自由地區 」 [1] 。

  2. 領土定義.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2005年 行政院新聞局 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曾主張 疆域領土四極點 為: [9] 極東: 合江省 撫遠三角洲 烏蘇里江 和 黑龍江 合流之黑瞎島,東經135°4'; 極西: 新疆省 瓦罕帕米爾 高原之 噴赤河 ,東經71°; 極南: 海南特別行政區 曾母暗沙 之 立地暗沙 海域,北緯3°10'~4°; 極北: 蒙古地方 唐努烏梁海 之 薩彥嶺 嵴,北緯53°57'。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3. 我國憲法第四條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 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 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 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楊與齡、張承 韜、劉鐵錚、李鐘聲、翟紹先、史錫恩、楊日然、陳瑞堂、鄭健才、楊建 華、馬漢寶、張特生、李志鵬、吳庚出席,秘書長葛義才列席;會中通過 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均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4.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5. 中華民國 領土最早出現於1912年中華民國約法》,列出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以 清帝國 原有領土作為中華民國領土。 在1946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時,不採取列舉方式,改為概括規定 [1] 。 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中華民國退居台灣,原有宣稱的領土大部份喪失,只剩下台澎金馬。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中華民國之前宣稱擁有的領土,又由 俄羅斯聯邦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 蒙古國 、 吉爾吉斯共和國 、 印度共和國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與 緬甸聯邦共和國 等不同國家分別擁有。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內容為何,長期受到質疑。

  6. 2021年10月30日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增修憲法條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將領土變更案的法定程序以憲法明定。...

  7.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外蒙古公投獨立脫離中華民國。 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8. 各種說法. 因 中華民國憲法 及其他 中華民國法律 皆未明確定義疆域或領土範圍,而 中華民國歷史 上領土取得或轉移的法理或程序又多有爭議,故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 法定領土.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行政院新聞局 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曾規定 疆域領土四極點 為: [4] 極東: 合江省 撫遠三角洲 烏蘇里江 和 黑龍江 合流之黑瞎島,東經135°4'; 極西: 新疆省 瓦罕帕米爾 高原之 噴赤河 ,東經71°; 極南: 海南特別行政區 曾母暗沙 之 立地暗沙 海域,北緯3°10'~4°; 極北: 蒙古地方 唐努烏梁海 之 薩彥嶺 嵴,北緯53°57'。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9.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10. English.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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