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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預算人事費年終獎金」,基本上是可以在機關內類似科目間流用的所以在會計作業上作業為薪資內容也不是不可能,「所得在會計科目是以其他收入表列與薪資不同但是個人薪資其他收入在所得稅法上就有區別。 「其他收入」指的「所得」是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而「收益」與勞工受雇關係在工作所得以外之從企業收入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在所得稅法只有第8條第3款前段:「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可以歸納,所以說在所得稅法的「報酬」與「工 (薪)資」規定上,並不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在「平均薪資」上作此區分的。

  2. 精采文章 -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民團聯合聲明 在公務員年終考績之實際考核尚未改進至一定公平客觀合理之狀態前年終考績甲等比率實不宜再調降如區分為傑出優秀及良好等三級則應在年終考績原甲等以上之原總比率上做調整....

  3. 一名網友在Dcard公職板發文分享考績法新舊制現行制度為甲等乙等其中甲等人數比例為75%最高考績獎金2個月而新制草案中公務員考績等次分為傑出」、「優良」、「良好」,傑出者考績獎金最高2個月比例僅5%優良者獎金最高1.75個月比例累計 ...

  4. 主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 損害 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 。 」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丁等免職。 」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 」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 公務員 之懲戒。 」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理由. 壹、事實經過及聲請人陳述要旨. 一、事實經過.

  5. 對年終獎金改革看法. (1勞基法應該修法訂定僱主應給付法定最少一個月年終獎金並且與董監事年終獎金額度數目同等待遇。. (2勞務入股分配盈餘獎金與股利不得計入年終獎金計算。. (3年終獎金得於每月加班費免稅額年總額剩餘額度內納入減免 ...

  6. 年終獎金是福利還是權利看法. (1年終獎金會計上不是經常帳的人事費用除非從人事費獎金轉撥定額提存否則不是權利而是福利。. (2勞務入股是盈餘一定比例分配是包括年終獎金的定期分配股利所以廣義上勞務入股可以是年終獎金也可以是權利 ...

  7. 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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