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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大法官解釋(舊制)

  2. 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函釋內容: 公司資金不得由公司或負責人籌借款項充為資金.

  3.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1 . 本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2 .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 一、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第3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第1

  5. 2023年12月4日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於民國72年12月修正增訂,當時於本第三,主要之立法意旨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 本係規範股款收取之行為,與資本三原則有關。 所謂資本三原則,係著眼於公司管制應保障債權人及股東利益,以維護交易市場安全,而區分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充實)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 所謂資本確定原則,為公司之資本總額應於章程中確定,並應於設立時確保公司有足夠資產以供營運;資本維持原則,則是公司於存續期間應維持至少約當於公司資本額之資產。

  6. 2021年4月9日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係於72年增訂,其增訂理由 ...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09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8.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表決權之限制) 179. 公司各股東,除本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函釋內容: 股東取得股東資格及表決權之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繳足股款後即取得股東資格,並經登載於股東名簿,此後再開股東會,即有權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 (經濟部68年7月4日商20049號)

  9. 所犯錯誤:J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8規定處罰。 九、不得扣抵銷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案例:L公司會計張小姐將張姓負責人交際應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BU12345566號,銷售額28,000元,稅額1,400元,與所購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BU12348899號,銷售額450,000元,稅額22,500元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稅額,經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發現該L公司持不得扣抵之進項費用及固定資產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違章。

  10.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 09600086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民法 106 (91.06.26) 要 旨: 一人公司純獲法律利益無公司 59 禁止適用. 主 旨:有關本部 75 年 8 月 13 日 75 參 9736 號函及雙方代表禁止規定. 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2 月 27 日經商字 09602307070 號函。 二、按公司 108 條第 4 規定,同法第 59 規定於有限公司董. 事準用之,該並未明文於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之(參照公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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