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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準備文件: 1.提存書2份。 (建議使用本院書狀範例1252.3) 2.提存通知書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需加1份)。 (司法院業於109.11.9修訂, 建議使用本院書狀範例1252.4) 3.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可不附具)。 4.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或新聞紙1份(如受取權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登海外版),以上文件可不附具。 5.受取權人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如無法提出,受取權人之地址欄內住址需為本院轄區地址。

  2. 小. 中. 大. 友善列印. share分享按鈕. A: 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應備文件: 1.提存書2份。 2.提存通知書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需加1份)。 3.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 4.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或新聞紙1份(如受取權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則需登海外版)。 5.受取權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

  3.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持分)的土地買賣案件 (包含建物買賣也適用),共有人權利範圍超過三分之二或共有人數及持分範圍均達1/2則符合共有持分買賣的要件因有部份共有人不願意出賣所以依法令我們需以存證信函或是公示公告通知在滿十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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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

  6. a.他共有人已死亡者以其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之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者),提存人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應為對待給付條件或受領提存物所附要件欄位」, 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

  7.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 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 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 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本法條第二項所稱定先書面通知及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 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 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 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 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8.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領取之原因. (依提存通知書。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三)債權讓與。 三、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提存通知書」。 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三)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四)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 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