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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不煩惱,2 種彈性選擇!
      • 其實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只要土地共同擁有的多數人,同意即可成立,不用全部的人達成共識。 而所謂「多數人」在臺灣的土地法 34 之 1 條中也提供了二種的彈性選擇: 第一條彈性選擇: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之人與地。 1.土地共同擁有的人過半數+持有的土地合計過半數,土地買賣即可成立。 第二條彈性選擇: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之人的條件。 2.如果土地共同擁有的人其持有的土地超過2/3,不論人數多少,土地買賣就可以成立。
      landsale.tw/2020/08/27/「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不煩惱,2-種彈性選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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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法§34-1之中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而常見的狀況像是甲、乙、丙、丁四人出了相同的錢買下一塊土地,則會說這四個人「共有」這塊土地,而每個人應有的部分各為1/4,而甲、乙、丙、丁每個人都能使用自己應有的那1/4塊土地,像是進行買賣或抵押給他人,而不用其他的共有人同意。 共有土地怎麼賣? 多數決如何成立?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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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 34-1用於解決不動產多數共有人對於不動產處分時所遇 ...

  3. 2021年3月9日 ·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當公同共有人越多時,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會越困難,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判了。 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

  4. 2024年1月19日 ·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我們建議他可以中國海協會授權書的方式授權弟弟一併處分該筆土地也可以以中國海協會授權書繼續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兄弟各持分18後再完成後續程序。 您繼承的祖產有類似這種「公同共有」的情事嗎? 如果這種「紙上富貴」困擾著您,或許可以試試看上述的方式,活化您的資產,當個真正的有錢人! 作者簡介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年中驚喜大放送📣加49元 最多送49期!

  5.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6. 2020年8月27日 ·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時的 2 種彈性選擇. 舉例說明: 也就是說,1是需要人和土地這二個條件都要過 1/2,但2只要土地超過 2/3,人數不限制,即可成立。 而1和2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以了。 如果說土地是一塊蛋糕,同時 A, B, C, D, E 五個人共同擁有,當要賣這塊蛋糕的時候, 1.如果 A, B, C 三位擁有的人持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蛋糕,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2. 如果 A 擁有的蛋糕超過 2/3,那麼不論其它B, C, D, E 是否同意,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而賣蛋糕只要符合 1 或 2 的條件即可成立哦! 不過不論是土地買賣或變更時,都一定要書面通知其他土地擁有的人,如果沒辦法用書面通知,也要公告哦! (更多優先承買權,請詳閱 此篇)

  7.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乙以多數決的方式將整塊共有土地賣給建商其實也等同於是在賣自己的持分依該項規定其他共有人也就是丙可以向甲乙主張 「優先承購權」 ,也就是說,甲、乙本來要用多少價格賣給建商,丙、丁就可以用相同的價格來買。 但是萬一甲、乙早就跟丙、丁關係不睦,故意不讓丙、丁知道賣地的事情,偷偷將土地賣給建商,這樣甲、乙與建商之間的買賣,是否會變成無效? 丙、丁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8.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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