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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有土地怎麼賣多數決如何成立?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2. 2024年1月19日 · 我們接受預定簽約時間後申調該筆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該持分14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以撥電話請求賣方務必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才知道誤會大了買方認定的價格是該筆土地的潛持分18偏偏該筆土地的產權和買方想像的不一樣如果要買其中的18必須請在大陸的大哥回台灣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他們倆各自取得18的持分所有權才能再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或是請大哥一起出售該筆土地那買賣的持分是14非買方所說的18。 賣方聽到後面有難色,因為大哥回台灣有相關難度,至於什麼原因,因為欲言又止,我們就不再追問原因,賣方問該怎麼辦? 依照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3. 2023年10月22日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僅公同共有之處分可依前揭法條辦理仍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在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情形下,可以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物」。 但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 什麼是「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甲、乙、丙三人繼承到父親的一筆土地,因三人尚無分割共識,故登記為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而此筆公同共有的土地,可以直接將其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嗎?

  4. 2023年10月23日 · 房感知識庫. 文章段落. 當家中長輩過世兄弟姐妹面臨一同繼承遺產時有時候就會出現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的情況如果多個繼承人對共有物的使用和處理意見不一致時糾紛便很容易發生究竟「 不動產共有 」都有哪些分割方式呢? 如果遇到共有土地糾紛我們又該如何處理内文將一一為你解答這些不動產共有中常見的疑惑和問題。 共有是什麽? 一般情況下,一個物品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這種情況在大家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 比如今天去商店買個東西,那麼你所購買的物品,就會只有你一人獨自占有該物品的所有權。 由此可知,當一個物品「同時存在多個所有權人」時, 這個物品我們就稱其為「 共有物 」。

  5. 2021年3月9日 ·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當公同共有人越多時,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會越困難,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判了。 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

  6. 2024年3月1日 · 知道何謂公同共有嗎?當您遇到未辦繼承加公同共有能不能處理?讓唐總來告訴你!

  7. 2020年8月27日 ·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時的 2 種彈性選擇. 舉例說明: 也就是說,1是需要人和土地這二個條件都要過 1/2,但2只要土地超過 2/3,人數不限制,即可成立。 而1和2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以了。 如果說土地是一塊蛋糕,同時 A, B, C, D, E 五個人共同擁有,當要賣這塊蛋糕的時候, 1.如果 A, B, C 三位擁有的人持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蛋糕,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2. 如果 A 擁有的蛋糕超過 2/3,那麼不論其它B, C, D, E 是否同意,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而賣蛋糕只要符合 1 或 2 的條件即可成立哦! 不過不論是土地買賣或變更時,都一定要書面通知其他土地擁有的人,如果沒辦法用書面通知,也要公告哦! (更多優先承買權,請詳閱 此篇)

  8. 共有土地買賣眉角多那是因為持分地涵括了公同共有以及分別共有這兩種若這塊土地屬於公同共有則無法直接進行買賣因為無法直接評估每個持分人所持有的產權比例當此塊土地為分別共有則可以單獨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比例進行分別共有土地買賣

  9. 公同共有沒有所謂應有部分但和應有部分不同各繼承人是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必須透過分割處理使公同共有關係消滅至於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出賣其應有部分。 二、 應有部分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出賣共有土地並移轉登記 (共有物之處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多數決」為之。 不同意出賣之他人共有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請求分割共有物。 這裏的「處分」,指買賣、交換、共有土地建築房屋及共有物之拆除等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之處分,不包括共有土地分割。 四、共有土地之出租. 出租應屬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 應由共有人同管理而為出租。

  10.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該項規定,甲、乙、丙、丁4個共有人中,只需要有超過半數,也就是只要有3個人同意,且這3個人的持分合計超過50%,就可以將這塊共有土地賣掉,不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問題是,想要賣地的甲、乙,持分合計雖然已經達到70%,但是人數沒有過半,這樣還可以賣嗎? 答案是可以的,依該項但書規定,只要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也就是超過66.67%時,甲、乙仍然可以不經丙、丁的同意,將共有土地賣掉,賣掉之後,再由4人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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