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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www.lawyerli.tw/l/什麼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1. 2021年2月21日 · 2021-02-21. 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但看到這邊,大概還是不易理解,我們繼續說下去。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不同. 分別共有的基礎為「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的基礎則為「公同關係」。 「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抽象權利之比例持分,而公同關係則是指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 最特別的是, 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充其量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 。 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就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則屬無效。 公同關係的成立及種類.

  2. 2023年10月23日 · 公同共有是什麽? 「 公同共有代表這一共有物的所有權並未按照比例進行劃分且不存在像分別共有中每個所有權人擁有不同比例不動產的概念最常見的公同共有不動產情形就是遺產繼承了時在分配完遺產前各個繼承人之間並不存在所有權比例劃分的概念因此遺產便是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 💡 延伸閱讀>>> 遺產稅|遺產稅免稅額是什麼? 遺產稅扣除額差在哪? 遺產稅申報流程? 遺產稅計算! 分別共有是什麽? 「 分別共有 」代表這一共有物的所有權是「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劃分的。 譬如 A 持有 40% 、 B 持有 30% 、 C 持有 10% 、 D 持有 20% ,即四人各自擁有不同比例的不動產持分、也有著不同的權利範圍。

  3. 2021年3月9日 · 2021-03-09.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當公同共有人越多時,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會越困難,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判了。 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

  4. 2023年10月16日 · 在法律概念上,「公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的概念只有所謂潛在應有部分」;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2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在處分共有物的難度上若是動產或是金錢的部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處分。 而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單一繼承人比較難以出售或處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經過共有物分割後,登記為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單一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 土地法第34條之1 所規定的多數決方式處分整個不動產(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 2023年9月5日 ·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有什麼不同有什麼地方我該注意的呢應該選擇那一種繼承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呢? 到底要不要交出印鑑證明? 讓律師一次完整說明,看懂後,記得不要再被騙走印鑑證明和印鑑章了! 目錄 隱藏. 1 我該選哪一種繼承方式呢? 2 第一種繼承方式公同共有繼承. 2.1公同共有繼承不是共同共有繼承2.2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為何? 2.3 公同共有狀態通常是不得已的選擇. 2.4 為何還需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2.5 公同共有其實是一種權宜的暫時狀態. 2.6 「公同共有」繼承的特色在於. 3 第二種繼承方式: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 3.1 什麼是一般繼承? 按照法定應繼分的繼承方式. 3.2 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的特色. 4 第三種繼承方式:分割協議繼承.

  6. 2020年5月16日 · 若為了省事採用公同共有繼承由於沒有明確公示誰的持分是幾分之幾事後就會衍生許多麻煩而採用分別共有來繼承的繼承人雖然有明確的持分但也不見得就不會有問題發生。 當然,最好的情況是分割成各人單獨所有,但因使用現況或法令限制而不能分割的土地或建物,該如何處理避免爭端呢? 這時候,不少人會請我們協助訂立 「分管契約」 ,讓共有人取得共識,共同管理共有物。 三、何謂「共有物管理」、「分管契約」? (一)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於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係指對於共有物全部為移轉、限制、消滅、變更或設定他項物權…等而言, 原則 上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民法第819條第2項) (大法官解釋第141號)。 例外 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之處理方法。

  7. 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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