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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 ...

  2. 附件下載. 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3. 第 一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4. 本會動態. 分享.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推動再生能源再邁進.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5. 定義. 再生能源: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再生能源獎勵總量. 發電總裝置容量650 萬瓩至1000萬瓩. 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另定之. 認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聯躉購之規定. 電業併聯、躉購義務.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予以併聯、躉購. 併聯點為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且成本負擔經濟合理. 既有線路外,加強電力網之成本,由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攤.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訂價機制: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後公告,每年檢討,必要時召開聽證會.

  6.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7.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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