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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 ...

  2. 附件下載. 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3.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4. 第 一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5.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經能字第10804605380號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6. 增訂並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最新訊息內容.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增訂並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條文.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7.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8. 政策櫥窗.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9.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

  10. 2019年4月12日 · 立法院12日中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攝影:陳文姿. 發展初期引入的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正逐步導向自由市場。 這次修法允許政府躉購與電力自由交易二者可相互轉換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 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 強調公民參與能源事務,近年崛起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也納入補助行列。 一、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 短期則訂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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