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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原告為社會名流接受被告國際亞洲公司出版之美麗佳人雜誌marie claire)」員工被告劉玫伶主題為圓融人生之採訪談如何待人處事方能獲致成功擁有圓融的人生於美麗佳人雜誌二月號上發表。 事後被告等將當天所拍攝原告戴法頌牌(Faconnable)手錶之照片整理成八頁促銷手錶之廣告,併附加法頌牌手錶各項產品圖樣,標價,且於附標題中加上「法頌錶與何麗玲的『錶』情對話」,最後一頁詳列法頌錶之各地代理商之地址及電話,除刊登於被告出版之九十一年二月號美麗佳人國際中文版促銷廣告中,另將該八頁之廣告作成單獨之小冊,放在各個法頌手錶之代理商,經銷商處作為法頌手錶宣傳品及產品型錄,不特定之消費者可來觀賞拿取,以瞭解其產品特性。 原告主張:

  2. 除了冒用原著繼續創作,北京知名作家心武,先前也被列名為「揭秘『金瓶梅』」這本偽書的作者,書本的內容粗製濫造,不知偽書作者是誰,根本無從找侵害者主張權利。 這種無中生有的冒名創作,不是侵害著作人格權,而是侵害民法上的人格權中的姓名權。 利用既有知名著作繼續創作,或冒用知名作者的名義創作,實務上極為普遍,其一切目的,就是為了欺罔公眾,使陷入錯誤而選購,藉以獲取經濟利益。 這當中,有些會涉及著作權的侵害,有些是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也有些是侵害民法上人格權中的姓名權,都應加以遏止。 對於廣大的讀者而言,購買前多注意出版資訊,可以有效避免花冤枉錢,也許也是遏止這些非法行為泛濫的有效方法。 [附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3. 至於很多補習班已將名師化名申請商標權,這在未來的實名制還不至於產生問題,例如,「毅英文」由曉山老師授課,仍不影響商標之使用。 補教老師要不要採實名制,可以討論定案。

  4. 但若原本就已使用該筆名,縱使事後發現與他人相同,亦應無違法問題。例如取名為德華,不能因為有一位名人叫德華,就說後來的德華是侵害前面那一位德華的著作權或姓名權。

  5.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2023年9月11日 · 題目:從曾博恩將樂妍的〈CHINA〉歌曲改編為〈TAIWAN〉事件,試論「戲謔仿作(PARODY)」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及其判斷方法 112/12/11 1.報告者:林佑禧 題目:科技計畫研究助理的著作權 2.報告者周信宏 題目:只許人類學習進化,不許AI仿生擬!?美國

  6. 被告為中華民國菸業協會秘書長劉博文其具有美國加州律師資格並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竟之冒用其名義撰寫高菸稅政策見樹不見林高菸稅助長走私菸二篇文稿分別投書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並獲刊登。 由於該二文章係以菸商之觀點,反對高菸稅政策,與原告學術客觀中立地位不合,且會導致反菸團體誤認其已被收買,嚴重影響原告之人格權,因此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劉博文賠償精神慰撫金兩百萬元及登報道歉。 對於原告之指控,被告承認曾以原告蔣成名義投稿,惟抗辯係因閱報得知有人斷章取義,引用原告研究成果,乃基於「協助好友」之意思,代為投書對外說明,故其行為屬於民法上之「無因管理」,不構成侵害原告之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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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71年)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85年)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管理博士 (101年) 現職. 專任: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兼民族法研究中心主任 (105年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87年起) 兼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112年起) 國立台灣大學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智慧財產權課程兼任合授教師 (106年起) 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 (90年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93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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