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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2月5日 · 每位員工開始工作前都會與雇主跟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假設公司在契約上約定每年保障 2 個月的年終獎金年薪保障 14 個月這兩個月的年終獎金等同於該員工的工資」,受到勞基法第 2 條的保障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

  3. 2019年12月18日 · 再來看看目前最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根據第 29 條和獎金相關條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乍看之下,與《公司法》一樣,也是規定公司如有盈餘,應派發員工獎酬。 然而,弔詭之處在於,《勞基法》只規定了賺錢公司要發年終獎金,卻沒有強制規範發放的額度或比率。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即使賺錢公司的老闆只發給每個員工 200 元的紅包,應該就不算違反勞基法了。

  4. 2022年1月24日 · 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則事業單位依本條規定決定以盈餘分配員工紅利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

    • 春節前離職,我還領得到該月績效獎金和年終嗎?績效或年終獎金是否為「經常性」的給予,是法院判斷勞工能否領到錢的關鍵。有兩種狀況原則上能拿得到獎金,一是你與公司簽訂工作契約的報酬是「保障年薪 14 個月」,那麼年終獎金便算是薪資範疇,即使工作滿一年離職,雇主仍需支付兩個月年終。
    • 用 LINE 提離職,老闆已讀不回怎麼辦?基本上勞工若明確向雇主表達離職的意願,無論是透過口頭、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電話,不需雇主同意就算是有效的離職,可於隔天就開始計算離職預告期。
    • 老闆不想給年終獎金和年假,請我提前離職可以嗎?假使你在 2/1 提出離職,並壓年後 2/22 為最後上班日,但雇主為了要省年假薪資,請你在除夕前離職,你可以不服從嗎?
    • 老闆請我在離職前休完補休、不換加班費給我,是 OK 的嗎?《勞基法》規定換加班費換成補休,以及安排特休假的主控權是勞工,老闆不能強制為勞工決定。
  5. 2024年1月25日 · 1. 沒賺錢,不發可以嗎? 至少給予一個月年終獎金. 如果是勞動契約中有明文規範保障年薪,就屬於經常性給予(一般為1或2個月),構成工資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就屬於恩惠性給予,勞工並無請求權。 雖是如此,但若未約定,企業站在情理法的人情面考量,建議不論公司是否有盈餘,都應該最少發放1個月月薪,以滿足員工過年與發放紅包的需求。 2. 同事愛比較? 給比同業多一些,就能提升員工穩定度. 員工比較的對象,是他們可能換工作的同業,建議雇主以同業為參考值,比同業多發一點就能增加員工穩定度,避免年後離職的問題,還能建立雇主品牌。 不論公司是否虧損,或創業初期未有足夠利潤,都不應該減少員工的年終獎金。

  6. 2021年2月23日 ·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各款規定。 延伸閱讀: 年後轉職如何挑對時機? 應該先領完年終,還是卡位新工作? 第 11 條,又稱為「 經濟性解僱 」,這是要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的。 第 12 條,又稱為「 懲戒性解僱 」,不用預告期,雇主也不用付資遣費。 經濟性解僱:不可歸責於勞工,必須付資遣費. 第 11 條的 5 款,都屬經濟性解僱,其中,第 11 條的前 4 款,較為明確,都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的經濟性因素: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不能勝任工作」包含主觀與客觀因素.

  7. 2021年2月14日 · 除非有白紙黑字寫進勞動契約註明年終獎金有幾個月否則年終獎金多被視為雇主恩惠性給予」,給不給給多少都是雇主說了算。 4.「直接來上班,薪水都好談。 勞動條件是勞動契約中最重要的部分,包含薪資、工作時間、工時制度等等,都一定要事先確認,許多爭議都是雇主口頭說先來上班,之後才導致各種問題。 勞動契約應包含哪些項目,可以參考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規定。 5.「新人都有教育訓練。 每個公司對教育訓練的重視程度不同,這部分務必要留意細節,例如只是新人報到講解公司規定,就當作是新進員工教育訓練,但卻無專業訓練。 或是在職中、職務調整時,有無相關的內訓或外訓,都涉及到公司對這部分的重視程度。 有些雇主會主張,剛到職的前幾天屬於教育訓練,不支付薪水,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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