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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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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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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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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 ...

  3. 2023年11月3日 · 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4.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 ...

  5. 2017年1月11日 · 例一:. 勞工甲 105 年 2 月 1 日到職,於 105 年 12 月 8 日雖工作年資已達 10 個月又 8 但因未滿 1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 106 年 1 月 1 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 6 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 3 天特別休假 ...

  6.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7. 2014年11月25日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所應給予之特別 ...

  8. 2024年4月3日 · 1. 勞基法中的特休規定. (1) 什麼是特休? 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關於特休的規定,在勞基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規範。 特別休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特休年假」,簡單來說便是指依照勞基法或公司規定賦予員工在累積特定年資後可享有的帶薪休假。 (2) 特休和病假、事假有什麼不同? 薪資:特休假是一種帶薪的休假。 也就是說員工在休特休假期間仍能獲得正常的薪水,不像其他假別可能會有扣薪或不支薪的狀況。 自主權:通常情況下,公司是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絕員工的特休請求的。 保護員工權益:當員工申請特休時,公司不能以此扣減全勤獎金或影響績效評估等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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