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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日 ·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特休鼓勵勞工自由安排休息時間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是勞資關係中一項重要的福利措施! 別讓權益睡著了!

  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 ...

  4. 2023年11月3日 · 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5. 2021年11月10日 · 根據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 目錄. 勞基法特休天數. 月薪勞工. 時薪勞工. 勞基法特休計算方式. 週年制. 曆年制. 其他計算方式. 特休相關權益. 結論. 勞基法特休 天數. 勞基法特休的天數,主要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為大家較為熟悉的月薪勞工計算方式;第二種為時薪勞工。 月薪勞工的特休有幾天,會按照到職年資的累積,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在6個月到1年間有3日特休。

  6. 2022年10月13日 · 根據 勞基法第 38、39 條 ,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並於特別休假期間發給勞工工資。 特休天數 則依勞工在該企業累積的年資而定,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最低標準如下: 到職 6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者,在這 6 個月到 1 年的期間有 3 日的特休。 到職 1 年以上但未滿 2 年者,在這 1-2 年的期間有 7 日的特休。 到職 2 年以上但未滿 3 年者,在這 2-3 年的期間有 10 日的特休。 到職 3 年以上但未滿 5 年者,每年有 14 日的特休。 到職 5 年以上但未滿 10 年者,每年有 15 日的特休。 到職 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1 日的特休,加至 30 日為止。

  7. 2017年1月11日 ·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勞工甲 105 年 2 月 1 日到職,於 105 年 12 月 8 日雖工作年資已達 10 個月又 8 天,但因未滿 1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 106 年 1 月 1 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 6 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 ...

  8. 2016年12月16日 · 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 6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勞動部同時表示因系統是更新的版本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 02-8995-6866 ),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 https://labweb.mol.gov.tw/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8月1日仍在職,雖年資已滿6個月,惟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 (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10.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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