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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股務,包含下列各項事務: 一、辦理股東之開戶、股東基本資料變更等事務。 二、辦理股票之過戶、質權設定、質權解除、掛失、掛失撤銷等之異動登記,以及股票之合併與分割作業。 三、辦理召開股東會之事項。 四、辦理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發放事務。 五、辦理現金增資股票之事務。 六、處理有關股票委外印製事項。 七、處理股東查詢或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股務事項。 八、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股務事項。 第 3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

  2.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112 條.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 ...

  3.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商品後始得以客戶身分從事價值由股價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4.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謂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 ...

  5.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第 3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 ...

  6. 中華民國境內第一上市公司及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之匯款。 六、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動支匯入資金及還本付息之匯款。

  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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