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申報時間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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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項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下簡稱申報)。 第 6 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第 7 條.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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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Q:如何找到合格的消防專技人員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或修繕? 可至消防署網頁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詢, [連結] 另外可向本市消防設備師、士公協會洽詢,相關資訊如下: 1、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 (士)協會. (1)電話:02-86631195. (2)地址:臺北市興隆路3段85號2樓. (3)網址:http://www.cfpeau.org/
五、報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一個別報:建築物內單一場所或二個以上場所聯合辦理報,其報書除該場 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消防安全設 備檢查表。 二建築物整棟報。 六、檢修頻率:報範圍內有供類用途使用者,全部以類場所檢修頻率辦理;未供 類用途使用者,則以乙類、丙類、丁類等場所辦理。 七、報期限:以報範圍內之類、乙類、丙類、丁類用途前後順序且目次最小者作 為判斷基準。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1. 五、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 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乙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乙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 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