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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三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法令修改要點為建築物管理權由政府機關建管單位回歸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其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

  3.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項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下簡稱申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4. 審查/查驗及檢修申報(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另開新視窗)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119 .地址:231007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內政部消防署GOOGLE MAP(另開視窗) 網站瀏覽人次:30968429人 建議解析度 1366 x 768, 適用之瀏覽器 ...

  5.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使其能於火災發生時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Q什麼時候要做檢修申報甲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半年1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場所危險程度不同檢修申報的時程也不同。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6.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 三、 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

  7. 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者依消防法第38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各類場所分期分類申報期底如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112年3月1日修正: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即本市各類場所均應合格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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