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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遭遇職業傷害,勞保可提供哪些相關給付類型及計算標準如下: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補償一、醫療給付. 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因職災所產生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補償二、住院期間照護補助. 自住院治療至出院止,為職業災害認定之傷病,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補助,按日發給1200元的照護補助。 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職災補償補助範圍。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補償三、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導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者,自第4日起將發給傷病給付。

  2. 2020年7月1日 · 前陣子京華城發生工安意外6月20日當天京華城進行拆除工程時因樓板坍塌駕駛小山貓的工人被活埋工程公司被以違反 建築法第84條 及 第89條 規定勒令停工而這起職災事件也被暴露出建築營造業這一行的工作危險性其實過往有許多重大工安事故最後都因為企業需要大筆支出賠償勞工但付不出賠償金影響到經營只好歇業倒閉甚至有公司因此脫產潛逃。 目錄. 迷思一: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沒有過失就不用賠償? 迷思二:公司如果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加勞保,或者雇主請員工直接到職業工會加勞保,這樣可以省下許多保費支出? 迷思三:我僱用的員工已領了老年給付或是打工族,應該不會在公司工作太久,不需要幫他加保職災保險吧? 迷思四:員工發生職災傷勢嚴重,雇主可以請員工自行離職,否則不曉得他何時才能復工?

  3. 2019年12月17日 · 今周刊. 勞動事件法一本通. 2019-12-17 15:25. +A -A. 加入收藏. 《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如果法官認為雇主涉及不當解僱調動,勞工有較高機率可以勝訴,且雇主繼續僱用該員工也沒有太大困難時,可依照勞工提出的聲請,裁定雇主應繼續僱用該名員工並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也就是說,能以原職原薪打官司,對勞工而言是相當好的消息,因此《勞動事件法》也被稱為史上最有感的司法改革。 當職業災害發生,必有勞資爭議,因為勞工想要拿到更高的金額,而企業當然能少給就少給,甚至於躲避應該負的職災補償或賠償的責任,更有些勞保黃牛推波助瀾,造成高發性的勞動爭議事件。

  4. 2020年12月17日 ·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解說: 套用在勞工阿華的案例中阿華是在執行雇主交辦的勞務中因遭遇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屬於職業災害死亡事故並無疑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文義雇主A砂石廠就本次職災死亡事故必須負擔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不論雇主本身對工作場所是否有管理上的過失,只要發生職災,就一定要負擔的補償責任)如下: 1. 阿華的醫療費用 (除非阿華當場死亡而沒有急救的必要,否則均會發生急救醫療費用) 2. 勞工就醫期間,工資應由雇主按原領工資全額照付。 (由於阿華送醫後不治死亡,本案A砂石廠不負此項責任) 3.

  5. 2015年6月17日 ·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立法事由:考量實務上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常面臨雇主無足夠資力賠償,造成職業災害勞工. 面臨求償無門之困境,爰依民法有關侵權損害行為之求償精神,增列第二項有關原事. 業單位侵權時之職業災害連帶賠償責任。 Q:根據以上法令業主應如何防範可能性連帶賠償責任或應如何作才可充抵原事業單位需賠償的龐大金額? 1.叫承攬商(無論施工金額大小人數多寡)進廠前先出示. 「團體保險」or「雇主意外責任險」or「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2.原事業單位自行保「雇主意外責任險」or「雇主補償責任保險」or其他險. 瀏覽人數:4534.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6. 所謂與有過失」,依民法規定即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因此產險公司理算時會酌扣部分賠償金按總損失金額乘以疏失比例給付譬如保額300萬元員工疏失如占3成雇主責任險則理賠210萬元

  7. 2022年9月13日 · 答案原則上是肯定的蓋依照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工既已領受職災補償」,其職災所致之利益損害即已獲得一定程度之彌補為了避免勞工就同一損害針對同一主體即雇主為重複請求職災補償損害賠償)。 雇主所需填補賠償之利益損害即為職災賠償職災補償間之差額。 惟須特別留意,縱使雇主補償義務與民法賠償責任得予以抵充,但仍限於前後二者權利屬同一性質而言,例如:職災補償(醫療補償)對上民法損害賠償(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醫療費用支出)、職災補償(失能補償)對上民法損害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等,而不得由雇主恣意擴張解釋一律抵充之。 此觀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