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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763A號 令.

  4.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5. 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相關授權依據及規定應據以修正,另各界迭有意見反映並提供修正建議, 爰修正本細則, 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調整援引本法之條次及項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二、修正招收二歲幼兒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將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偏鄉修正為偏遠地區、不利條件幼兒修正為需要協助幼兒。

  6. 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修正部分條文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相關授權依據應據以修正,另就專業輔導人力之定義有明確規範之需;原偏鄉之定義基於實務所需有調整必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有關幼兒年齡之計算,刪除援引本法之條次。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條文調整項次。 (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五條)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條文,增列專業輔導人力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四、修正偏鄉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六條) .

  7. 檔案下載. 113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偏遠地區定義之行政區. PDF. 回列表.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可供查詢各種教保資訊、最新消息、影音專區宣導短片等.

  8. Line. FB. 轉寄. 列印. 展開滿意度調查. 法規釋例. 綜合性法令.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疑義案.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4942號. 主旨有關貴局所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2月21日高市教幼字第11231296000號函。

  9. 教育部表示為使現行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更臻明確以及回應各界對於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方式的期待同時解決教保服務機構現場實務遭遇的問題以利推動政府機關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因此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部分: (增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設立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其招收幼兒順序之規定政府提供之教保服務補助費用及育兒津貼其請領權利及存入專戶內之存款不得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修正條文第7條) (二)醫院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得興辦幼兒園;以各級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不受建築法規限制。

  1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請輸入條號: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 ". " 表示有" 之 " 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設定方式:1,11-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設定方式:100.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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