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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檢查員證換發期限.PDF. 附表二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5.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06­15 內政部104.6.15台內營字第104080853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 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 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 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6. 2023年12月11日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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