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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教師暸解教學 優劣得失,引導教師改進教學,以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特 訂定本說明。 二、辦理單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 三、實施原則:以形成性評鑑為主,未涉及教師績效考核及不適任教師之 處理。
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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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本部委託編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參考手冊」?
教師參與試辦教師評鑑的目的是什麼?
教專評鑑是什麼?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 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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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學生學習品質, 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推動學校落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以. 下簡稱實踐方案),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素養,以提供實施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 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其他. 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以下併稱法人、團體)。 三、辦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部: 1、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主辦單位):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 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教育部刻正研議自106學年度起,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以下簡稱教專評鑑)將轉型為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從中央、地方、學校、教師發展共好的夥伴關係,攜手研商解決教育問題的策略,並以系統思考、盤點統整的概念,實現教育價值並給予教師專業支持、情感支持與共同面對問題的支持,提供更貼近現場教師專業成長需求,把教師專業自主權真正還給教師,促進臺灣的教育品質更加提升。 規劃中的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將以自發、互助、共好之概念給予教師專業成長支持,針對實習生和初任教師提供系統化之教學領導教師機制,打造客製化的服務,協助增進教學通識技巧,並透過教學領導教師帶領校內教師學習社群,進行備課、觀課、議課,帶動新進同儕教師專業成長。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希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成為促進教師專業的重要 途徑,藉以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並增進學生學習 成果。 由於國內過去長期缺乏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機制的建立,許多教師對於參與評鑑工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推動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評鑑實施時程、評鑑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並應研擬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總計畫,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了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內涵與目的,是在於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依此為基礎,確立本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核心價值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