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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2.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 ...

  3.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 ...

  4.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二)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 ...

  6.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7. 二、經濟領域:. (一)在產業之關鍵技術、產品關鍵零組件或其他技術上具有獨到專業技能,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級。. (二)在農業、工業及商業之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積體電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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