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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7月31日 · 近期陷入論文抄襲案的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7月24日在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行記者會表示其碩士論文是原創絕無抄襲」,題目發想在先研究大綱在先研究設計寫作也在先並展示相關論文資料

    • 抄襲的時間判定:應以「第一版」日期為依據
    • 缺乏足夠法源保護,釐清事實、調查難確實
    • 只罰學生、卻對指導教授「超級友善」的法規
    • 重探研究的本質:求「新」才是原始初衷

    兩篇文章如果有相當程度的雷同,那一定有一篇是抄襲的。但是「誰抄襲誰?」就是個難決的問題。事實上,未必公開出版時間較早的一定是「被抄襲」的一方,因為一篇學術論文的完成通常得經年累月,如果還需要經過同儕審查的過程,那公開發表的時間會遲於完稿的時間;若是一篇論文投稿的過程一波三折,不是一投就中,而是被不同期刊拒絕了幾次之後才找到安身立命之所,那麼要從各種公開的收稿、審查、發表的時間紀錄來推測完稿時間就更難。 碩士論文也是。以台灣的修業年限來說,一本論文從主題發想、資料收集、實驗或調查工作進行、結果分析到最後的綜述討論,整體時間花費通常需要1年以上,超過2年也是常見的情況。而在1、2年內不斷的增減修改中,哪些段落是在哪個時間點完成的,是無法從論文的完稿日期看出;若是要判斷兩本論文是誰抄誰,實務上來說...

    雖然「第一版」出現的時間點認定,於幾乎都是用電腦文書處理軟體書寫的時代,在技術上並不是件難事,關鍵的證據應該都存在雙方的電腦、電子郵件信箱或是雲端硬碟裡;只要請資訊相關專業人員來判定檔案內容的修訂歷程、檔案內的各種相關紀錄是否有被變造過,就可以得到客觀的結果。 但實際的困難是,即便依《國立台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6條: 若是作者以「隱私權」為由,不肯把整部電腦搬過去、電子郵件信箱與雲端硬碟全打開供調查單位檢視,只願意自行拷貝或列印出單一檔案給調查單位,這樣能說「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嗎? 即便作者使用的是公家的電腦,根據第17條: 但是財產上屬於公家的資訊設備內之私人檔案,財產管理單位是否有權在作者不同意的狀態下,打開這些不知與案情有無關...

    發表到國際期刊的論文如果出問題,列名的作者都需要擔負責任,因為所有作者都是屬於「合作」的關係,在身分上是平等的,有差別的只是貢獻度。 但碩博士的論文如果出問題,「照理說」,指導教授應該要擔負較大的責任。因為論文是學生「學習」的過程,所以指導教授有義務關照這本論文的所有細節,提醒與教導學生學術倫理規範。如果學生的論文抄襲造假,不管是否是學生刻意隱瞞,指導教授都難辭其咎。更遑論指導教授知情、默許甚或主動引導學生抄襲或造假,那是不適格的教師,必須要有所懲處。 回到法規面,若檢視台大的《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通篇顯示不管學生犯了抄襲、舞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該罰的都只有學生;條文中提到「指導教授」的只有第8條: 就「說明」,然後,沒事。 若再檢視《國立台灣大學...

    最後,我想給廣大的研究生們建議。「研究」的英文是「research」,本質上,是要發現新的現象、發明新的東西、談出新的想法。而再怎麼有名的學校,規模再怎麼大的實驗室、名氣再怎麼大的指導教授,都沒有辦法窮究所有新的事物。 所以作為一個研究生,也要常常給自己一個「re-search」,重探的機會,停下來想一想:對人生或是對學術研究,更遠一點的想法是什麽?是不是非得這個主題不可?是不是非得跟隨這個老師不可?也要常常「re-search」自己追求「新」的原始初衷是否還在?如果心境已經隨時間而轉,適時地轉個身,不一定要執著在研究這條路上,也許可以得到更精彩的收穫。

  2. 2022年12月29日 · 民進黨全代會提名地方首長及議員候選人當時的桃園市長候選人林智堅出場。(攝影余志偉

  3. 2018年2月26日 · 王立柔. 攝影. 余志偉. 法官真的都不願意改革嗎? 他們自己如何看待冤案? 其實,也有不少法官想過人民為什麼生氣,且常常為司改議題大聲疾呼。 《報導者》訪問高等法院的錢建榮、孟皇法官,與某地方法院的A法官,談談他們如何看待冤案以及法官的究責問題。 以下為記者整理訪談內容,以第一人稱口述方式呈現: 報導者(以下簡稱報):許多冤案纏訟10幾年,由幾十個法官一再鞏固原審判決。 法院這個環節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錢建榮(以下簡稱錢): 沒有無罪推定的心態。 大部分法官都認為檢警不會冤枉人,很多老法官也怕判被告無罪,自己會被認為風紀有問題。 孟皇(以下簡稱): 我來高等法院2年多,被我翻案的非常多,也都是年輕法官判的,所以除了年紀和經驗,有更根本的問題。

  4. 什麼是限時醫療? 限時醫療嘗試(time-limited trials)是醫護人員和病人/家屬之間的協議,作為在約定期間內執行某些治療的依據。 如果經過這段約定時間的治療,病人情況好轉,治療就繼續,反之治療就停止,目標轉向緩和醫療;如果不確定性還是很高,也可能討論其他的限時醫療嘗試。 限時醫療嘗試著重於評估,包括病人現況、治療的預後、不治療的預後,病人的偏好、認知和功能狀態也必須同時考量。 如果病人無法參與,必須透過代理人充分展現病人的聲音。 治療進行與否的優缺點,以及治療對病人的實際效益,可以在時間範圍內被確認並仔細權衡利弊。 3. 不能治癒是拒絕就醫的保證書? 另一個最常被誤解的是,疾病不能治癒,就是拒絕就醫的保證書。

  5. 2020年12月22日 · 台灣通過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的 《病人自主權利法》 ,民眾在二親等家人陪同下,與醫療人員進行自費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決定特定臨床條件下的善終方式。. 但專法2018年公告、試辦3年 ...

  6.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特聘教授陳政任指出,在台灣缺水缺電的情況下,上游的乙烯產量絕對拼不過資源豐富的中國,因此應走精緻化路線,著重石化末端產品的生產,在少量資源下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他分析,目前台灣電子業用到的許多化學品都還是進口自歐美,國內廠商可全力發展與半導體相關的電子化學品,以替代進口自國外的部分。 但石化業者並非一致看好。 前國光石化董事長、現任台塑石化董事長陳寶郎很早就質疑,台灣目前缺技術、缺地、缺原料,「要怎麼高值化? 」陳寶郎說,如果高值化真的好賺,廠商馬上就一頭栽進去、自己想辦法去做了,根本不需要政府鼓吹。 目前政府無法幫廠商解決資源及土地的問題,廠商仍然只能單兵作戰,短期內高值化難成火候。 無論如何,「高值化」已是政府推動石化業轉型的核心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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