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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報設備應每月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偵測設備應每年測試及校正一次其測試濃度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偵測設備若以替代性氣體進行校正應檢附替代氣體轉換係數資料情況特殊須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測試及校正者應先報請運作場所

  2.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 ...

  3.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第 3 條.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本基準適用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洩漏,或不完全燃燒產 生一氧化碳警報器(以下簡稱警報器),警報器分類如下: (一)具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之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 號等功能。 (二)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四)具有第(一)款及第(二)款功能、第(一)款及第(三)款功能 之複合型。 二、用語定義 (一)瓦斯: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二)複合型警報器:指能檢測一氧化碳及天然氣洩漏,或一氧化碳及液 化石油氣功能之警報器。 (三)發出警報:指當警報器檢測出一氧化碳或瓦斯外洩等警報狀態時, 能發出警報聲及(或)警報顯示者。

  5. 警報設備應每月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偵測設備應每年測試及校正一次 測試濃度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偵測設備若以替代 性氣體進行校正,應檢附替代氣體轉換係數資料,情況特殊須採用其他方 式進行測試及校正者,應先報請運作場所

  6. 環保法令小常識--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 年12 月17日訂定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以來迄今已逾十年,隨著科技進步與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種類增加,為與時俱進及參酌毒化物運作廠()常見諮詢問題及環保單位訪查經驗等進行條文修正,俾利毒化物運作業者法令遵循及有效落實執行以完備毒化物運作業者安全防護,降低災害風險,爰修正本辦法,於107年3 月8日修正公布。 ~摘錄自環保署.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法規名稱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970519訂定) (102/07/01 廢止)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使用. 之火警探測器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 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火警探測器: 火警探測系統的一個元件,至少包含一個感應器,以規律性的週期. 或持續監控至少一種與燃燒有關的物理或化學現象,並將至少一種. 相關信號傳送至控制及操作顯示設備,分類如下: 1.依防水性能區分:防水型、非防水型。 2.依防腐蝕性能區分:耐酸型、耐鹼型、普通型。 3.依有無再用性區分:再用型、非再用型。

  8. 氣體監測器. 應定期校準. X. 氣體偵測器須經校正,入槽前須確認槽內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 氣體偵測器未經校正,偵測數值偏差. 設施—通風. 進入局限空間之通風原則. 通風裝置. 監視人員. 設施— 防護具( 空氣呼吸器) 設施—防護具. ( 降落傘式背帶及吊掛用三腳架)

  9.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英.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第 一 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 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10.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 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 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 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 檢知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 檢知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中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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