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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 第 61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水利建設專款指專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管理及水利事業研究發展之款項其項目包括調查測驗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學術 ...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9202127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解令21.pdf.

  3. 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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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土地限制使用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

  6. 第七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興辦完成後為指定之管理機關()。 第八條 本法所定土石,包括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土石及礦業法第三條所列以固體狀態存在之礦。 第九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等用水;水力用水,指水力發電等用水。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7. 第四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 第五條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或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人工湖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六條 本法所稱水權人,指取得水權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機關(構)、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第七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