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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一日行政院修正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 (58) 台經字第 636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 (64) 台經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 (79) 台農字第 048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9129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水利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13.02.07).pdf. 水利法施行細則 對照表(113.02.07).pdf.
931117-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pdf 931117-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pdf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 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 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forcement Rules for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2.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16 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 44 年 4 月 19 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 48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修正第 3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8 月 5 日 ...
首頁. 草案預告.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經授水字第10820215530號令公告. 主 旨:預告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水利法第九十八條。 三、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 開啟連結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 41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 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