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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防水之建造物。. 二、引水之建造物。. 三 ...

  2. 一、本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二、主管機關依法撥用、協議價購或徵收,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之土地。 三、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為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3. 法規內容.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不相牴. 觸者,得從其習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力。. 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 ...

  4.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5. 第 52 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国英. 2023年1月12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 ...

  6. 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 關事項。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施行後由 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 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7.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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